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工作,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备案的,应当在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备案通过的,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备案中发现问题的,由申请单位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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