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核换证结果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文化部对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之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了审核。
经审核,56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1)符合规定,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其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54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部申请换证或不符合换证要求,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告附件2所列单位可按照2009年6月25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的要求,向文化部申请审核换证或补报材料。逾期未申请或补报的,将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1.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6家)
2.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5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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